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7-14 19:21) 点击:434 |
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用工形式也随之灵活多样。无论是百姓家中洗衣做饭的保姆阿姨,还是工地上垒砖砌瓦的农民工大叔,都是劳务用工的不同形式,都是劳务合同在生活中的实践。 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书面或者口头均可),提供劳务人向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活动,接受方向提供人支付等价金钱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 1、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2、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是劳动法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受到工龄的限制,退休后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且符合公司用工要求自然人(具有一定的门槛,比如学历等要求)。3、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不是接受方的在职职工,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与员工(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4、劳务合同中,用工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者的社会保险,国家建议购买其他商业冒险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比如雇主责任险。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则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可以自由工作,临时性较强,自己可以有很大的主动性,不想做可以及时结算离开。劳动者则没有如此的“任性”,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时离职,要做好交接工作,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避免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纠纷。6、劳务合同中报酬给付数额及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7、劳务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有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否则用工单位要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务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法典》实施后,法律依据发生变更) 1、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自然人与非自然人雇主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按照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碍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的规定,要求雇员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显然在工伤保险救济途径中,受伤雇员求偿途径必然受阻’又因202O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删除了雇主、雇员的相关规定,导致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进行实体审理,存在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也不利于受害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护。 雇主、雇员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废除,说明《民法典》更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走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这无疑给受害者制造了维权的障碍。个人认为,这一法律依据的变动应该会有后续的司法解释进行弥补,才能更好的进行实体的操作。如果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考虑突破劳动关系,不用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让受害者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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